文化部澄清 尊重新聞自由不涉入言論內容之審查

文化部發布新聞稿澄清,有關中國媒體駐臺依「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規定,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臺許可證,文化部配合核發記者證,並依相關辦法權限,與陸委會等相關機關,持續關注中國媒體申請來臺目的與實際採訪行為是否相符,並不涉入新聞與言論內容之審查。

文化部表示,東南衛視記者在臺設有演播室,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經查證,該媒體2位記者除在臺製作節目外,並親自擔任主持人,與2位記者申請入臺許可之新聞採訪工作範圍明顯不符。此案依「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規定,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文化部得廢止其記者證,該記者應即繳回記者證及入出境許可證,並於三日內離境。

針對2位記者違規情事,文化部於6月30日以正式公文通知東南衛視限期改善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另因該2名記者原核發記者證分別至6月30日及7月2日到期,文化部亦依「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不再續發其記者證,並由內政部移民署停止核發該媒體2名記者自7月3日起之入境許可。因此,自6月30日公文通知起至今屆滿三日,並無報導所謂蘇貞昌院長要求中國媒體48小時離境一事。

文化部強調,文化部向來尊重並保障新聞自由,惟對於部分中國媒體行為與來臺目的不符之情事,文化部將與各相關機關持續依法瞭解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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