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感染」定义出炉 符合两条件才算

【记者千翼报导/图 : 指挥中心】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日针对重复感染表示,发病「1至3个月内症状恶化」加「PCR阳性、Ct值<27或是快筛阳性」两条件,视为「重复感染」,医师医师可进行法定传染病通报,并先比照确定病例处理。

指挥中心表示,由于自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于社区广泛流行以来,疑似重复感染(reinfection)个案日渐增多,本中心经专家会议决议,订定「COVID-19重复感染之定义及个案处置原则」,以利医界对符合重复感染定义之病例进行适当处置有所依循。

指挥中心说明,COVID-19重复感染之定义及个案处置原则如下:

一、已解除隔离治疗之COVID-19确诊个案,除症状恶化等特殊情况外,建议于发病日或采检日3个月内无需再进行SARS-CoV-2检验。惟如于发病日或采检日1至3个月内症状恶化,且SARS-CoV-2 RT-PCR检验阳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筛阳性:

(一)医师可进行法定传染病通报,并先比照确定病例处理。

(二)后续由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称疾管署)各区管制中心研判是否为新的确定病例并启动相关防疫措施。

二、已解除隔离治疗之确诊个案,于发病日或采检日间隔至少3个月后再次SARS-CoV-2 RT- PCR检验阳性且Ct值< 30或抗原/核酸快筛检验阳性:

(一)经医师评估可能为重复感染个案后,应进行法定传染病通报。

(二)依确定病例处理原则,启动相关防疫措施及医疗处置。

指挥中心指出,重复感染个案之PCR阳性检体,应送疾管署检验及疫苗研制中心进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续进行SARS-CoV-2变异株监测,并适时调整因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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