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三读通过

【记者林韦呈报导】

行政院会今日三读通过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法案以「保障病人权益、促进医病和谐、提升医疗品质」为目标,朝「医疗事故即时关怀」、「医疗争议调解先行」、「医疗事故预防提升品质」三大原则拟具。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建立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未来民、刑事医疗争议事件均应先行调解, 如地方主管机关因调解需要医事机构不得拒绝提供病历纪录,医事机构不得规避、妨碍、拒绝或作虚伪证明、报告或陈述,违者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订定。

据报导,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应组成医疗争议调解会,不论民、刑事医疗诉讼均应先经其调解,调解期间以3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经当事人合意得再延长一次。

至于调解会成员,应由具有医学、法律或其他具专业知识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组成;其中医学以外委员,或任一性别委员,各不得少于委员总数1/3。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若因调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医事机构提供所需的病历、诊疗纪录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而医事机构不得规避、妨碍、拒绝或作虚伪的证明、报告或陈述。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若医事机构违反,可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且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医疗机构对于与医疗争议有关的员工,应提供关怀及具体协助,并保护其在医疗争议处理过程中,不受强暴、胁迫、恐吓、公然侮辱或伤害。

为增加沟通关怀,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医疗机构应组成医疗事故关怀小组,在医疗事故发生翌日起5个工作天内,向病人、家属或其代理人说明、沟通,并提供协助及关怀服务;但考量99床以下医院及诊所规模较小,得指定专业人员或委由专业机构团体。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医疗机构、医事人员或其代理人等在说明、沟通、提供协助或关怀服务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等,除医疗争议当事人均同意外,不得于诉讼时采为证据或裁判基础,也不得采为相关行政处分的基础。

新法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经开始侦查或审判的医疗争议案件,不适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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