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賄案部分確定刑期36年

(圖/中央社)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等罪,最高法院11日將其中一件收賄案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部分確定刑期總計36年。

實際刑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林錫山在二審辯論終結後,獲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以5000萬元新台幣交保,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錫山被控主導台立法機構多起信息系統標案,從2012年到2015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李保承、時任台立法機構秘書室科長陳亮吟等人。

該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等八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林錫山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兩個洗錢罪,十一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一次收賄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因此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其餘上訴駁回。

確定部分,林錫山被指犯七次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兩個洗錢罪,共十罪,刑期總計為36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逾2.6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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