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修正內規

高雄市議會昨(3)日審議修正三項內規,審議通過議事規則第34條廢除專案調查小組原提議人不得為小組委員規定,並刪除原提議人不得擔任召集人之修正條文,同時讓非小組議員亦能列席了解專案調查方向與內容。

議會上午議程審議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23條及第36條修正案、議事規則第34條修正案及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及第18條修正案。

議會成立專案調查小組現行規定,行之多年,依據議事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原提議人不得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僅得列席及提供相關資料,議會對此提出修正,廢除原提議人相關規定,但不得擔任專案調查小組召集人。

黃捷、邱俊憲、高閔琳、林于凱等議員肯定開放提議人參與小組成員修正內容,但建議刪除提議人不得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規定,另為保障所有議員監督權益,希望讓非調查小組的全體議員也能參與了解調查進度與內容,提供列席機會。

劉德林議員則主張,專案調查小組有其主觀、客觀及公正性考量,並將其精神涵蓋於法規,他反對刪除提議人不得擔任召集人規定;曾麗燕議員支持議會修正提議人也能成為專案調查小組成員的規定。

由於兩方意見無法取得共識,主席陸淑美副議長裁示休息,經充分溝通,最後審議通過刪除原提議人不得擔任召集人規定,並增列全體議員得列席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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