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溫計管制出口 需事先申請核准再出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為使體溫計優先供應國內防疫使用,經濟部已於本(109)年3月4日公告,自109年3月4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CCC9025.19.90.10-1「體溫計」管制出口。自實施之日起,以一般海運、空運、郵寄及快遞方式將體溫計報運出口時,不論數量多寡,未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者,不得出口,經查獲違章者,海關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論處。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旅客攜帶體溫計出境,於合理之自用數量範圍(以每人最多2支為限)內,依規定無須向海關辦理報關,不因旅客身分及出國目的而有所不同。但經海關查獲攜帶超量體溫計出境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規定,沒入貨物,並得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於體溫計管制出口期間,未申報輸出許可證號者,即不予收單,海關並將加強查核該類出口貨品。至於出境旅客隨身攜帶體溫計,每人最多以2支為限,請民眾切勿違規超量攜帶,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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