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为鼓励艺文活动 调降娱乐税征收率

台北市为鼓励艺文活动,提案修正娱乐税征收自治条例,针对职业性表演活动之票价或收费额,订定不同级距之征收率,并调降非职业性表演等之征收率,藉以提高市民参与艺文活动之意愿,活络艺文活动市场。

台北市税捐处表示,民众观赏歌唱、舞蹈、戏剧、音乐演奏等表演活动,所购买的票价里已含应课征之娱乐税。本市职业性歌唱等表演之娱乐税征收率原为5%,为鼓励市民参与艺文活动,故提案修正本市娱乐税征收自治条例,调降票价在3,000元以下之娱乐税征收率,票价在1,500元以下者,调降为1%;1,501元~3,000元者,调降为2.5%;超过3,000元者,则维持原征收率5%;此外,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表演等,无论票价多少,征收率均从1.25%调降为1%。另因本市交通运输系统发达,电影院多设置于交通便利地区,故删除有关市区繁荣、偏僻及郊区之规定。

该处进一步表示,上述修正案已于109年7月6日公布,将自同年7月8日起生效施行,自生效日起举办的表演活动均可适用修正后征收率,且票价在1,500元以下者,不论是职业性表演或非职业性表演、抑或音乐演奏、戏剧表演,征收率均调降为1%,可大幅减轻租税负担。另如有符合其他减免规定者,仍然可以依规定申请减免娱乐税喔!

举例说明如下:109年6月30日举办职业性歌唱表演,于109年7月10日申报缴纳娱乐税,因举办日期在109年7月8日以前,故应适用修正前征收率5%计征娱乐税。另如于109年7月8日举办职业性歌唱表演,于109年7月15日申报缴纳娱乐税,因举办日期当天修正后规定已生效施行,即可按票价区间分别适用1%、2.5%、5%征收率计征娱乐税。

民众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地方税法令规定,可就近向该处所属分处洽询,亦可拨打该处服务电话(02)23949211分机181、182,有专人提供服务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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