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电子支付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会今(30)日通过金管会拟具的「电子支付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科技进步很快,政府要与时俱进布置更好的环境,迎合变化,懂得用才会更好。金管会提出加速普及行动支付,让人民生活更便利,是数位经济发展政策中重要一环。

苏院长指出,本条例修正,要将原本「电子支付」、「电子票证」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统合为一,透过扩大电子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开放跨机构间互通金流服务,增加民众支付的便利性,可为我国电子化支付及行动支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速普惠金融的推动,是我国储值支付工具发展的重大里程碑。

本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一、发展产业:

(一)扩大电子支付机构业务范围,除「金流核心业务」外,扩及「金流附随业务」与「金流相关衍生业务」之经营,打造以电子支付机构为核心之支付生态圈。(修正条文第4条)

(二)增订「经营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国人国外小额汇兑业务」之管理法据。(修正条文第4条)

(三)电子支付机构就金融商品(服务)之代理收付款项服务,改采「原则开放、例外禁止」之管理方式,规定为除有法规禁止之交易外,均可代理收付。(修正条文第6条)

二、便利民众:

(一)开放跨机构金流服务,并增订经营跨机构间支付款项帐务清算业务之管理机制,促进通路共享、资金互通,满足民众便利支付需求。(修正条文第4条、第6条及第8条)

(二)储值及国内外小额汇兑限额,以风险为基础之监理原则,考量身分确认强度及风险程度等因素,于授权法令中订定相对应之限额,保留管理弹性。(修正条文第16条)

(三)删除支付指示「再确认」规定,以简化支付流程,提升支付便利性及使用者体验。(修正条文第18条)

(四)配合开放电子支付机构经营国内外小额汇兑业务,放宽外币储值管道及方式,增订外币储值得由其他经主管机关会商中央银行核准之方式存拨,以提升储值便利性及使用者体验。(修正条文19条)

三、友善环境:

(一)电子支付机构之资本额门槛采取差额化管理,分别依其业务类别区分为新台币(以下同)5亿元(全功能)、3亿元(收受储值)及1亿元(代理收付)。(修正条文第9条)

(二)放宽专营电子支付机构代理收付款项之运用范围。(修正条文第22条)

(三)开放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得增设海外分支机构,以拓展业务,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相关办法。(修正条文第28条及第36条)

(四)资讯系统标准及安全控管作业基准由公会自律组织定之,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修正条文第32条)

(五)增订电子支付机构负责人资格条件与兼职限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电子支付帐户处理程序及股票应办理公开发行之条件等授权规定。(修正条文第36条)

(六)增订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电子支付机构信用之处罚规定。(修正条文第49条)

(七)增订应处罚锾之行为,其情节轻微者,得免予处罚,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者,得免予处罚。(修正条文第55条)

四、过渡及缓冲规定:

为使本条例修正前已经主管机关核准(许可)之电子支付机构及电子票证发行机构得继续经营,爰增订过渡及缓冲规定。(修正条文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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