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報導/王凱民>行政程序法128條放寬救濟修法

行政程序法施行屆滿20週年前夕,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人民申請行政機關重作行政處分的要件,讓民眾權益能夠獲得更妥適的保障。立委賴香伶指出,這是我國邁向良善行政的重要一步,這個修正草案雖然是由我所提出,但卻是獲得立法院各黨團,以及行政院支持的共同成果,在此要特別感謝立法院長、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同仁,很榮幸能參與這次的修法工作。

 

賴香伶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果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等情況,人民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來的行政處分,然而由於現行實務(包括行政機關及法院)在適用此規定時,認為「發現新證據」應限縮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已存在,但未經斟酌」的範圍,並不包括「作成行政處分後才發現的證據」,導致受處分人在不可歸責的情況下,就算發現新證據,例如新的判決或鑑定報告,也無法申請救濟。

 

賴香伶說,近期較為人所知的個案,就是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連名提出不受理不同意見書中的原因案件──「蘇詠盛上兵被凌虐致死案」(蘇詠盛案),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明確指出現行實務對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指「新證據」的適用範圍過窄,而法務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草案時,也表達贊同的立場,可以說,對於如何擴大過去實務上對人民權利保障的限制,不分立法、行政部門都已經有共識。

 

賴香伶表示,雖然這次修法並無法適用在蘇詠盛案,但我還是要請國防部能基於積極行政的原則,研議是否能提供蘇詠盛家屬救濟途徑,畢竟誠如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所言:「本件聲請人之子在服義務役期間,因軍中長官之犯罪行為,被凌虐致死。這件原因案件是洪仲丘案前一章,是不該發生之人間悲劇,是釋憲聲請史上少有的案例。」衷心期盼,蘇詠盛案能成為行政機關保障人權的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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