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加重刑責最多關5年

【記者黃上容高雄報導】旗山分局員警日前接獲民眾報案稱旗南二路上有違規停車,經員警到場處理並欲盤查車主時,駕駛張男(70年次)拒絕員警盤查並意圖逃脫,竟駕車衝撞警用巡邏車及下車攻擊員警,造成執勤陳姓員警手部受傷及警車毀損,經員警英勇纏鬥壓制及1民眾到場協助逮捕。

經調查發現張嫌除背負3個案件通緝外,另於109年2月3日5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竊取盧姓被害人所有ACU-0000號自小客車,再將YW-0000號車牌懸掛在該贓車上,經逕行搜索張嫌身上查獲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5公克、玻璃吸食器1個、板手1支等犯罪工具,全案依竊盜、毒品及「加重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警政署為了保障員警,積極推動刑法第135、136條妨害公務修正,去年12月31立院三讀通過修法並於今年1月20號總統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在增訂妨害公務罪加重構成要件,提高刑責,明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倘若民眾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而妨害公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攻擊警察不再只是罰錢了事,有效保障警察執法公信。

過去妨害公務罪判刑沒有最低標準,罰金也只有九千元,修法後罰金提升到30萬,若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是攜帶凶器襲警,判刑6個月起跳最重5年,無法易科罰金得入監服刑,加重刑責希望達到嚇阻效果,也要向民眾宣示,人民保母執法公權力不容挑戰。

圖說 旗警獲報違規停車,經到場處理並欲盤查車主時,駕駛張男拒絕盤查駕車衝撞警車及下車攻擊員警,警逮捕送辦。 (黃上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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