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件法三读通过 各级法院将设劳动法庭

立法院会9日三读通过劳动事件法,未来各级法院将设「劳动法庭」,由具备劳动法专业经验者担任法官,保障诉讼劳工权益。
司法院祕书长吕太郎表示,劳动事件法分为总则、劳动调解程序、诉讼程序、保全程序、附则等5章,合计53条条文,七大重点包含专业的审理、扩大劳动事件的范围、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特殊调解程序、减少劳工的诉讼障碍、迅速的程序、强化纷争统一解决的功能、即时有效的权利保全。
因此,各级法院设置劳动法庭或专股,也要将与劳动事件相关的民事争议,包括工会与其会员或会员间,因工会相关规范所生争议,以及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等争议,纳入劳动事件范围。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参考日本法制,以劳动法庭法官1人与具有劳资事务、学识、经验的调解委员2人共同组成,扩大劳动调解弭平纷争的成效。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李国增表示,关于有效的权利保全,举例来说,劳工认为遭到不法解雇,向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时,可声请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让劳工复职继续领薪水。
李国增说,劳动法庭法官会去审酌,初步认为劳工胜诉高,且公司并无困难情况,就可裁准,命令公司须让劳工复职;后续这个官司,如果是公司胜诉定谳(解雇合法),依据劳工有提供劳务,公司有发放薪资的考量,公司是不能向劳工请求返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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