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挺赖清德 地方正副议长记名投票不违宪

立法院2年前修法通过被称为「赖清德条款」的「地方制度法」,地方议会正副议长选举、罢免采记名投票。云林县议会去年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9日作成解释,认为修法没有违宪。
2014年台南市议会议长选举,绿营跑票,国民党议员李全教翻盘,当选议长,引发关注;时任台南市长赖清德力促,将地方议会正副议长选举及罢免改为记名投票。2016年5月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地方议会正副议长选举、罢免采记名投票。
云林县议会认为修法为记名投票的相关规定,与宪法第129条规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等语,有所抵触,于去年7月21日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第769号合宪解释,大法官书记处处长王碧芳指出,宪法第129条明定:「本宪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王碧芳说,清查宪法本文均无明定地方议会议长及副议长的选举及罢免事项,因此地方议长及副议长的选举及罢免,非宪法第129条所规范,所以地方制度法修法为记名投票规定,就没有违宪的问题。
另外,目前全台仅台东、连江及金门的议会组织自治条例,未明文记名投票,王碧芳说,这3个议会恐受影响,应按照昨天公布的大法官释宪意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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