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居留規定鬆綁:離婚後可留台照顧未成年子女

為利於大陸配偶(簡稱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表示,13日通過鬆綁大陸配偶定居留規定,“陸配”離婚後仍可繼續留台照顧未成年子女,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年限,也由4年縮短為2年。

內政部表示,現行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為利於親子團聚,內政部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鬆綁相關規定。

內政部指出,將來陸配離婚後,對子女有撫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恢復損害之虞,則可繼續在台居留,照顧未成年子女。

此外,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才能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指出,這次也一併修法,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定居。

內政部指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報行政機構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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