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9日下午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法

國安法修正條文規定,台灣民眾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等提供協助,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洩露、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記錄,以及刺探或蒐集上述情報;如有為中國大陸意圖危害台灣安全或社會安定者,並違反相關規定,從原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高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如果為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意圖危害台灣安全違規者,則最高可處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國安法現行條文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情報,19日通過的三讀條文增列了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此外,修正條文還​​規定,凡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在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將喪失退休俸,已領者從違法之日起開始追繳。

總統府19日感謝立法院通過修正案,讓台灣的民主防護網能夠進一步更完整建構。立法院長蘇嘉全稱,這些年來,大陸對台統戰力量無孔不入,滲透、吸收力道越來越強,期盼通過修法強化防範任何危害台灣安全的侵擾,阻止受到誘惑的國人鋌而走險、誤入歧途。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稱,台灣人應該終身對國家保有忠誠,而修法並非不准退役將領去大陸,而是不能參加大陸舉辦的國家慶典相關活動,尤其是對大陸國旗、國歌行禮,這些都是絕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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