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正式上路 全台77家医院可预立医疗咨商

亚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权利专法「病人自主权利法」经过3年准备,1月6日正式上路,全台已有77家医院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年满20岁或未成年但已婚者可签预立医疗决定,规划人生最后一哩路。
病人自主权利法在民国104年12月完成三读立法程序,法案的核心重点是具完全行为能力的意愿人可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ACP)事先立下书面的「预立医疗决定」(AD),在面对生命末期、不可逆转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及政府公告的严重疾病下,可选择接受或拒绝维生治疗及营养。
此法的核心精神除保障病人的善终权利,也尊重病人的医疗自主,希望促进医病关系和谐。过去,医师告知病情依法可仅告知病人家属,但病主法明订,病人对于病情、医疗选项及各成效的风险预后,有知情、选择、决定的权利。
过去病人配偶、家属意见可能凌驾于病人之上;病主法也规定,病人的关系人不得妨碍医疗机构或医师依病人就医选项决定的作为。
只要年满20岁或未满20岁但已合法结婚者,即可预立医疗决定(AD),选择在5种临床状况下,就维生治疗、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分别勾选「接受」或「拒绝」或当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由医疗委任代理人代为决定或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尝试治疗后停止。
要签署AD,必须先经医疗照护咨商。卫生福利部已经公告,全台目前有77间医院提供ACP服务。根据试办经验,平均每人ACP要耗时60至90分钟,一般民众需自费,价格以60分钟新台币3500元为上限。
进行ACP时,除意愿人,需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2人以上在场见证,其中包含二亲等内之亲属至少一人及医疗委任代理人。
根据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临床医疗决定的同意应以「病人同意为优先,关系人同意为辅助」。如果意愿人临床突然改变医疗决定,应以临床决定为优先;但若事前同意接受维生治疗,但在临床上突然决定拒绝,因攸关生命,会要求患者先变更预立医疗决定,医师再执行。
法条也明订,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师不施行病人预立医疗决定时,须协助转诊,以保障意愿人善终权利。
全台22县市都有病主法示范医院,卫福部医事司长石崇良说,中低收、低收入户者若到示范医院进行ACP,将可免费;卫福部在今年6月前也会推居家失能个案家庭医师计画,对于无法或不便出门的失能个案,可透过家庭医师到宅协助进行照护咨商与预立医疗决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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