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停车位,6月29日起开罚

市府交通局表示,为维护孕妇及育儿市民朋友停车权益,自108年6月29日起,违规占用者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交通局呼吁民众勿占用划有粉红色内框并挂有标志牌面之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

依交通部「孕妇及育有六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该种专用停车位仅供乘载孕妇或六岁以下儿童之车辆使用,未具有相关停车之识别证明者不得停放,自108年6月29日起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将违规占用事证通报交通局依停车场法第40-1条规定,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此外,热心市民朋友可透过市长信箱、交通局局长信箱、受理人员电子信箱(jente@kcg.gov.tw)或用邮寄方式将违规停车照片(停车格位及该种专用车位之标志牌面皆须一并入镜,且车牌须清晰可辨识)、该车辆前挡风玻璃近照(确认无出示识别证明),以及照片拍摄时间与地点等完整违规事证提供交通局办理裁罚作业。

交通局提醒市民朋友,停放在高雄市孕妇育儿专用车位时,请将孕妇(粉红色卡,可使用至预产期)/儿童(黄色卡,可使用至小朋友年满6岁前)停车位识别证,或孕妇/儿童健康手册(有效期同前述),或母婴亲善汽车停车证(圆形卡,可使用至小朋友年满2岁前)等识别证明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并请勿遮盖到识别证明上所填之有效期限,以供管理人员查核辨识。

如果停车时确有载送孕妇或6岁以下小朋友却忘了携带相关停车证明,请于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再使用该种专用车位。

交通局说,自107年8月1日起各医疗院所即开始在发放孕妇/儿童健康手册时,一并发放孕妇/儿童停车位识别证,如果未领到由医院发放识别证或家中有小朋友是在107年7月31日前出生者,都可以携带孕妇/儿童健康手册就近到交通局1楼停车缴费柜台、7楼停车工程科柜台或全市17处立体公有停车场管理室领证(不限由父母亲自领证,如果识别证遗失可再持健康手册到交通局各发放处所申请补发1次)。

交通局进一步说明,为便利准妈妈及6岁以下小朋友在特定场所附设停车场上下车使用,位于高雄市之政府机关、百货公司大卖场、车站机场、区域级医疗院所及观光景点都设置该种专用车位外,同时额外在93处公民营路外公共停车场也有设置专用停车位,全市共有267处停车场,可提供1,010格专用车位,欢迎市民朋友于乘载准妈妈或6岁以下小朋友时停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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