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修正 长照扣除额12万元有排富条款

立法院院会昨(1)日三读通过修正所得税法第17条,增订长照扣除额,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额扣除新台币12万元,并订排富条款为税率20%以上,明年报税时即可适用,预估29万人受惠。
因应近年来人口结构改变,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日趋严重,为配合政府推动长照政策,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的负担,行政院提出「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长照特别扣除项目,函请立法院审议。
现行特别扣除额有财产交易损失、薪资所得特别扣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身心障碍特别扣除、教育学费特别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等项。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的条文增订长照扣除,自今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
三读通过条文内容所称「身心失能者」,依法案说明定义,适用对象例如取得特定医疗机构依巴氏量表诊断为身心失能或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有长照需求,并符合就业服务法相关规定具聘雇家庭看护工资格者;或入住于住宿式长照机构者;或依长期照顾服务法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长照评估为失能,并已接受长照服务者。
三读条文除了比照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度为12万元,也比照幼儿学前特别扣除条件订定排富条款。条文规范,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适用税率在20%以上、选择就其申报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按28%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或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扣除金额(107年度为670万元)者,不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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