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 長照扣除額12萬元有排富條款

立法院院會昨(1)日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扣除額,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新台幣12萬元,並訂排富條款為稅率20%以上,明年報稅時即可適用,預估29萬人受惠。
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長照特別扣除項目,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特別扣除額有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等項。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長照扣除,自今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三讀通過條文內容所稱「身心失能者」,依法案說明定義,適用對象例如取得特定醫療機構依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長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接受政府長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照服務者。
三讀條文除了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度為12萬元,也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條件訂定排富條款。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7年度為670萬元)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規定。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