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占用「標線型人行道」 北市警方宣導、取締雙管齊下

為維護「標線型人行道」行人行走順暢安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108年10月29日起針對占用「標線型人行道」及巷弄道路之移動式障礙物(如花盆、桌椅、紙箱……等),結合里長加強宣導民眾自行移除,並自今日起會同環保局強力取締清除。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以上2,400以下罰鍰」;同條例第2項規定:「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第1階段「宣導」期間,已動用警力1073人(次),結合里長加強宣導,提升民眾守法意識;第2階段「取締」期間,自今日起會同環保局強力取締清除,經統計至今日11時止計取締清除移動式障礙物32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強調,執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用路人安全及淨化市容,特別呼籲市民遵守道路交通規範,勿貪圖一時之便,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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