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因继承取得之房地,应依新制申报房地合一税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于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间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2年以内,或是105年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且被继承人于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非属房地合一新制课征范围,仅须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于交易所属年度办理结算申报。

国税局进一步指出,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且该房地系被继承人于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实际居住连续满6年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课税所得在新台币400万元以下免税,若依新制课税较有利时,得选择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课税。

该局日前受理一案例,甲君在101年3月购买A房地,于104年10月往生,其子乙君在104年10月继承该房地后,于107年7月间出售,并于107年8月按新制申报,因乙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并未设户籍于该房地,依前开规定,其交易并不属于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乃注销其申报案件,并通知乙君应于108年5月底前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呼吁,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土地、房屋,如属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不论盈亏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额免税而无须缴税者,均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30日内,检具申报书、契约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如仍有相关疑义,请迳洽户籍所在地所辖分局、稽征所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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