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方向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記者黃上容高雄報導】最近網路常見到「不打方向燈會受罰」的訊息,其實交通法規早有明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如果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將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處新臺幣1,200~3,600元罰鍰。方向燈是行車時的重要溝通工具,千萬別看那小小一顆燈泡,行車時左彎右拐可全靠它,使用不當行車絕對驚險萬分,懶得用、不使用或不當使用燈光,「錢」途會黯淡無光!
當然,如何打方向燈也是有學問的,絕不是閃個一、兩下交代用的。首先,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當遇左右轉彎,應先顯示車輛前後的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完車道為止。若要超越同車道之前車,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使用方向燈是為了讓其他用路人明確知道每台車的行車動向,而轉彎時,至少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即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以便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正確的顯示方向燈,行車安全性才會大大提昇,開車或騎車可別嫌麻煩而自找麻煩,好好點亮行車的「光明燈」,保護自己的同時也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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