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攤集場申設將於108年11月12日落日 請攤商儘速依法提出申請

為加強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簡稱攤集場)的管理,市府於101年11月12日制定「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輔導攤商申設及加強攤集場管理委員會的自主管理能力,對於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有攤集場,原訂申請期限3年內提出申設,獲得同意後可繼續營業。但鑑於期限原為3年,仍有許多攤集場未提出申請,為了避免對攤販生計造成衝擊,市議員於104年提案修正法規,將申請期限延長至7年,並將於今年度11月12日到期,經發局呼籲,請目前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存攤集場,儘速籌組自主管理組織,做好自主管理暨敦親睦鄰工作,同時取得當地住戶同意書並於108年11月12日前依法向經發局提出籌設申請資料。另經發局為了避免對攤販生計造成衝擊,將提供閒置市場用地或鼓勵民間團體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規劃設置道路範圍外的攤集場供攤商使用,同時將積極輔導道路上攤商進駐本市合法公有市場或攤集場營業,以維法制及攤販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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