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同婚专法草案

行政院会21日通过同婚专法「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年满18岁的同性别2人,可成立同性婚姻关系,专法并自5月24日起实施,法案后续送立院审议。
法务部长蔡清祥出席院会后记者会时表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属于专法,也是特别法,名称采取中性用语,这有前例可循,例如「两公约施行法」。
同婚专法草案共27条,规定「同性婚姻关系」是指相同性别的2人,为经营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
同性婚姻关系的成立或终止,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进行书面登记,并有2人以上的证人签名;双方当事人皆必须年满18岁以上,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应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成立同性婚姻关系者的权利义务参酌民法规定,草案明定成立同性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同居义务,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双方当事人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债务由双方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同性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制,准用民法亲属编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监护、扶养义务、继承权利等,皆准用民法相关规定。
在收养子女的规定方面,为保障同性关系一方亲生子女的权益,草案规定当事人可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准用民法继亲收养的规定。
民法总则篇及债编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的规定,同性婚姻关系皆可准用,例如民法第14条规定,若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无法意思表示,法院可因配偶声请,宣告监护;又如民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配偶可请求赔偿。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同性婚姻关系也准用于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的规定。草案说明中指出,例如国民年金法所定配偶连带缴纳义务、所得税法所定配偶合并申报、配偶免税额、配偶扣除额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的认定标准等。
草案规定,为顾及伦常及参考民法规定,禁止同性近亲成立婚姻关系,包括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以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皆不可成立同性婚姻关系。相同性别的监护人与受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中也不可成立同性婚姻

草案也禁止同性重婚,有配偶或已有同性婚姻关系者,不得再与同性成立婚姻关系或与异性结婚。
撤销同性婚姻关系的规定,准用民法996至998条撤销结婚的规定,也就是成立婚姻关系时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在回复常态、发现诈欺或胁迫终止后,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同性婚姻关系后,子女亲权酌定及监护、损害赔偿、赡养费的给与及财产取回,准用民法第999条及第999-1条的相关规定。
同性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规定,也比照民法1052条规定,若一方有重婚、外遇、虐待、恶意遗弃、意图杀害另一方,或生死不明超过3年、判徒刑6个月以上确定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终止婚姻关系。
离婚后子女亲权酌定及监护,准用民法第1055条至1055-2条,也就是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没有协议者,由法院酌定之;损害赔偿、赡养费给与及财产取回,也准用民法第1056条至1058条的规定。
草案规定,同性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家事事件,可适用家事事件法相关规定。
另外,草案也特别提到,任何人或团体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不因本法施行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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