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遏斗殴 3人以上为聚众携械加重刑罚

行政院长苏贞昌要求修法严办街头聚众斗殴,行政院会14日通过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为「聚众」,罚金上限大幅提高至新台币10万元,且携带凶器可加重其刑。法案后续送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检察司司长王俊力出席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时表示,本次修订刑法149条与150条,属于刑法妨害社会秩序罪章,其中149条是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150条是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罪。
王俊力说明,目前在执法实务上,对于公然聚众的认定有所困扰,因此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将构成要件明确化,明定「公然」就是「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众」则明定为「聚集3人以上」。
他说,第二项重点则是新增危险行为的加重处罚,如携带凶器或者易燃性、腐蚀性液体,或者是车辆在往来道路上追逐,造成往来行人于交通安全的危险,第150条新增可加重其刑至1/2。
第三则是为鼓励停止犯行,迅速回复社会秩序,第150条新增规定,自动或因执法人员制止而当场停止聚众斗殴行为,可减免刑责。
另外,草案也将罚金上限从原本的300元大幅提高,若聚众未动手,在场助势者的罚金最高可罚8万元,并将命令解散的次数从现行的3次下降为2次;若有动手,则最高可罚10万元。
法务部长蔡清祥指出,因目前法条中的「公然聚众」字眼,在实务认定上,需要在公开场合召集不特定人员聚集,但若用手机、通讯软体找人来,警察无法处理;草案修正文字后,只要在公众场所有不特定人员聚集,且意图强暴胁迫,即可构成犯罪要件;草案新增经劝导停止行为可减轻刑责,目的则是要尽快恢复秩序,不要让混乱与危险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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