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遏鬥毆 3人以上為聚眾攜械加重刑罰

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修法嚴辦街頭聚眾鬥毆,行政院會14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罰金上限大幅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且攜帶兇器可加重其刑。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王俊力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本次修訂刑法149條與150條,屬於刑法妨害社會秩序罪章,其中149條是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50條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王俊力說明,目前在執法實務上,對於公然聚眾的認定有所困擾,因此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將構成要件明確化,明定「公然」就是「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則明定為「聚集3人以上」。
他說,第二項重點則是新增危險行為的加重處罰,如攜帶兇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或者是車輛在往來道路上追逐,造成往來行人於交通安全的危險,第150條新增可加重其刑至1/2。
第三則是為鼓勵停止犯行,迅速回復社會秩序,第150條新增規定,自動或因執法人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聚眾鬥毆行為,可減免刑責。
另外,草案也將罰金上限從原本的300元大幅提高,若聚眾未動手,在場助勢者的罰金最高可罰8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下降為2次;若有動手,則最高可罰10萬元。
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因目前法條中的「公然聚眾」字眼,在實務認定上,需要在公開場合召集不特定人員聚集,但若用手機、通訊軟體找人來,警察無法處理;草案修正文字後,只要在公眾場所有不特定人員聚集,且意圖強暴脅迫,即可構成犯罪要件;草案新增經勸導停止行為可減輕刑責,目的則是要盡快恢復秩序,不要讓混亂與危險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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