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政治协议修法 学者:如何界定应厘清

行政院会前天通过两岸条例修正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相关规范。政大法学院29日举行座谈会,与会学者认为,公投门槛高低可以讨论,并应对「政治协议」做出明确定义。
行政院会28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高门槛程序比照修宪;且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得作为协议项目。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昨天上午举办「两岸条例有关『政治议题协议民主监督程序』修法之探讨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就此议题分析。
政大政治学系副教授蔡中民表示,协议内容若能通过严谨监督程序,将可获得极高的民主授权,也能反映绝大部分国人的共识。但如何界定「政治协议」,是要采正面表列,或负面清单,政府必须说明清楚。
台湾智库咨询委员董立文提到,前总统马英九2011年10月大选期间曾经提出两岸洽签和平协议政见,并提出两岸洽签和平协议的「十大保证」,强调签署前一定要征求民意,会先交付公投,可见蓝、绿之间对于两岸洽签和平协议需要双公投其实是颇有共识的。
但他认为,两岸协议只要进行公投,陆方就不会想跟台湾谈。
台湾守护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则认为,这次修法是民主程序性的安全阀,必须要有民主正当性和民意共识,就是防御性的概念。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博砚则表示,两岸间的协议或其他相关交流文件的法律定位为何,是否类比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尚有讨论空间。至于协议事后监督部分,如果加入公民投票制度,从民主理论而言,有其道理,但在门槛方面,是否与修宪程序相同应可再考虑。
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则认为,宪法上对于缔结「条约」程序,是由总统负责缔结,行政院院会决议后,送请立法院审议,此外没有其他程序障碍。若透过法律,自行加上其他门槛限制,使得条约缔结比宪法预定的流程更加困难,「这样的超高门槛,恐有违反宪法之嫌」。
他认为,政府若要强化两岸政治协议公众参与以及监督,可以在立院审查时增加公听会或听证程序,并举办无法律效力之咨询性公投,同时修宪明定两岸政治协议应经自由地区人民投票决定,并具体明确定义「政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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