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三讀通過

趕在立法院這會期的最後一天,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條文;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服用毒品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酒駕事件頻傳,引來高度民怨,社會輿論認為應加重刑責方能遏止酒駕;朝野立委及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共有35案。
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為,酒駕累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也增訂第4項,即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
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以及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的朝野協商下,朝野黨團對於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等刑度為何,例如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最重可判處死刑,還是行政院版的酒駕致人於死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殺人罪最重判處死刑等,並未取得具體共識,因此昨天將全案送交立法院會處理,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
院會昨天上午12時30分左右開始處理酒駕相關修法,朝野黨團均提出再修正動議,表決順序依序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團、親民黨團及民進黨團;當表決到民進黨團的版本時,國民黨立委在台下高喊「酒駕零容忍、反對打假球」口號。
表決結果,通過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
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是在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增訂酒駕累犯的罰則,即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別的是,原本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明定,酒駕致死、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將可比照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即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處死刑。不過民進黨團認為此規定並無必要,因為若能證明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本就可依殺人罪論處,因此未納入再修正動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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