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累犯致死最重处无期徒刑 三读通过

赶在立法院这会期的最后一天,立法院会昨天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条文;曾犯酒驾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缓起诉处分确定,于5年内再犯酒驾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有酒驾(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0.05以上)、服用毒品等情况,导致不能安全驾驶,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若是致人于死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酒驾事件频传,引来高度民怨,社会舆论认为应加重刑责方能遏止酒驾;朝野立委及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共有35案。
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为,酒驾累犯致死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也增订第4项,即酒驾致死或致重伤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杀人罪或伤害罪,意即酒驾故意杀人,最重可比照杀人罪判死刑。
历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以及立法院长苏嘉全主持的朝野协商下,朝野党团对于酒驾未肇事、肇事致人伤亡等刑度为何,例如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最重可判处死刑,还是行政院版的酒驾致人于死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杀人罪最重判处死刑等,并未取得具体共识,因此昨天将全案送交立法院会处理,列为讨论事项第1案。
院会昨天上午12时30分左右开始处理酒驾相关修法,朝野党团均提出再修正动议,表决顺序依序为时代力量党团、国民党团、亲民党团及民进党团;当表决到民进党团的版本时,国民党立委在台下高喊「酒驾零容忍、反对打假球」口号。
表决结果,通过民进党团提出的再修正动议。
昨天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是在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增订酒驾累犯的罚则,即曾犯酒驾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缓起诉处分确定,于5年内再犯酒驾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的是,原本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明定,酒驾致死、致重伤若是故意造成,将可比照杀人罪或伤害罪论处,即酒驾致人于死最重可比照杀人罪判处死刑。不过民进党团认为此规定并无必要,因为若能证明行为人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本就可依杀人罪论处,因此未纳入再修正动议中。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