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贪污定谳 应缴回停职薪水

立法院临时会院会历经2天的「焦土表决」,昨天三读修正通过法官法部分条文,未来若法官、检察官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职务法庭裁判确定,应缴回停职期间所领的薪水。
此外,三读条文规定,为使对退休或离职法官的惩戒发挥实效,因此在法官惩戒处分种类中,增加剥夺退休金及退养金等条款,检察官也适用此规定。
法官法于民国100年7月公布,外界认为法官法施行多年以来,成效明显不彰,过于严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实务上惩戒、淘汰不适任司法官的困难重重,屡遭质疑官官相护,严重打击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立法院长苏嘉全于20日、24日召开党团协商,朝野立委就增加惩戒处分种类,以及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提案,若司法官贪污判刑定谳,要追回停止职务期间所领的薪水等条文取得共识,前天跟昨天在立法院会处理。
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说,若法官贪污就不准从纳税人身上领任何一毛钱,而前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陈玉珍因收贿遭判刑12年定谳,但她在停职期间领了6年多的半俸,这笔钱一定要追回。
朝野立委昨天处理外界俗称的「陈玉珍条款」条文时,无异议通过。三读条文规定,实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职务法庭裁判确定而受免职、撤职等惩戒处分,应缴回其停职期间所领之本俸;此部分也适用于检察官。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增加法官惩戒处分种类,纳入「剥夺退休金及退养金,或剥夺退养金」、「减少退休金及退养金10%至20%」,但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受惩戒法官自行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本息,不在此限;另外,已退休或离职的法官,已给付的给与均应予追回,并得以受惩戒法官尚未领取的退休金或退养金为抵销、扣押或强制执行等。
三读条文提到,法官经司法院或监察院移送惩戒,或经司法院送请监察院审查者,在判决确定生效或审查结束前,不得申请资遣或退休。但移送惩戒后经职务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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