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收贿案部分确定刑期36年

(图/中央社)
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被控收贿等罪,最高法院11日将其中一件收贿案发回更审,其余上诉驳回,部分确定刑期总计36年。

实际刑期将由检方向法院声请裁定。林锡山在二审辩论终结后,获台湾高等法院裁定以5000万元新台币交保,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林锡山被控主导台立法机构多起信息系统标案,从2012年到2015年收受网远科技负责人李保承贿赂。台北地检署依违背职务收贿、洗钱等罪嫌起诉林锡山、李保承、时任台立法机构秘书室科长陈亮吟等人。

该案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务员购办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等八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锡山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6年。

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林锡山又犯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两个洗钱罪,十一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5年。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林锡山其中一次收贿300万元部分,证据调查未尽,因此发回高等法院更审,其余上诉驳回。

确定部分,林锡山被指犯七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两个洗钱罪,共十罪,刑期总计为36年有期徒刑,没收犯罪所得逾2.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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