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农业保险法」草案

行政院会今(18)日通过农委会拟具的「农业保险法」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台湾天然灾害发生频率高,常导致严重的农业灾损,本草案赋予办理农业保险相关措施的法源依据,透过建立完善的运作机制,全面推动农业保险,协助业者分散经营风险,提高农民遭受天然灾害及疫病、虫害时的保障,进而达到安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经营保障,稳定农村社会发展目标,有其必要。
苏院长指出,为有效填补农民灾害损失,政府自106年起扩大试办农业保险至今,效果逐年成长,所累积的办理经验,均可作为往后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基础。未来请农委会持续辅导开发保单,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并加强相关宣导,让农林渔牧业者能多多加入。
苏院长表示,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农委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及社会各界沟通争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该草案内容要点如下:

  1.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机关、用词定义及法律适用关系。(草案第1条至第4条)
  2. 农业保险得由主管机关于特定地区及期间试办;并依不同保险标的及政策目的由保险业或经主管机关许可之农会、渔会担任保险人;视政策需求,采全部或部分强制投保、自愿投保方式办理。(草案第5条至第8条)
  3. 农业保险之保险费交付方式、保险费之补助及补助比率上限、现金救助方式之配合调整及对保险人经营农业保险之协助、补助或奖励。(草案第9条至第11条)
  4. 于农业保险业务达一定规模时,成立财团法人农业保险基金,执行危险分散及管理机制,并明定该财团法人之业务内容及资金来源。(草案第12条至第14条)
  5. 对财团法人农业保险基金捐赠、保险人及财团法人农业保险基金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之税赋减免措施。(草案第15条及第16条)
  6. 农会、渔会办理农业保险之业务管理及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其业务、财务及其他有关事项;保险人应设立独立会计记载业务及财务状况,并应依主管机关、财团法人农业保险基金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明定农业保险勘损人员资格、消费争议处理,以及主管机关得采行之监理措施。(草案第17条至第23条)
  7. 农会、渔会未经许可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未依主管机关所定之农业保险契约范本或相关授权办法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未建立或确实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其理事、监事、总干事及相关人员妨害主管机关检查、保险人未设立独立会计记载业务及财务状况,以及规避、妨碍、拒绝提供农业保险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实之罚责;主管机关处罚保险业时应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草案第24条至第28条)
  8. 农会、渔会于本法施行前已办理农业保险者,得于本法施行之日起担任保险人,但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及财团法人农业保险基金成立时,保险专户结余款之处理方式。(草案第29条)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