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質疑「輕縱」華航 財政部澄清

財政部表示,華儲員工涉及走私毒品事件,是所屬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從事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一概推定為華儲責任,法院認為是員工個人之犯罪行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7年,海關就華儲公司貨物監管過失處6萬元。

至於本次私菸事件,案情相對複雜,華航為本案貨物所有權人(非倉儲業者),對於華航公司之處罰,宜待司法機關釐清相關案情後,由相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上開二案情況不同,絕無報導所稱華航長期獲得寬厚待遇情事。

臺北關對華膳公司裁處,是考量刑事責任部分優先,原則上僅處罰自然人,而華膳公司為法人,沒有刑事優先之問題,且華膳公司為海關監管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亦為移運行為人),其違規擅行移動保稅貨物之行為,至臻明確,爰就其管理不善事證明確部分,作成行政裁處。

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自移動貨物」、第37條「虛報進出口貨物」及第36條「未向海關申報,私運進出口貨物」三條文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及適用情形均不相同,海關向依具體個案之違章事實依上開規定分別處罰移運行為人、虛報之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或貨物輸出人(出口貨物),以及私運行為人。華航、華儲及華膳公司依公司法分別設立,為獨立之法人,不能混為一談,亦無報導所稱關務署在實際執法上有很大操作空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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