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昨(7)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展現反毒決心,除在預算面,4年投入新台幣100億元,完備緝毒所需的人力與設備;行動面,集合跨部會力量,執行四波的「安居緝毒」專案,深入社區,向上溯源,除惡務盡;也從法制面,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製毒、販毒、運毒者的刑責,並防制新興毒品氾濫。

第二波修法,重點在協助毒癮者脫離毒品的危害,藉由引進更多醫療戒癮的資源,讓檢察官可就吸毒者不同的毒癮程度,結合專業醫療意見,提供更多幫助戒除毒品的適當處遇。

法務部表示,前(106)年12月21日曾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主要為加重製造、運輸及販賣毒品的刑責。現在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因此擬具本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一行為若同時犯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至第6項之罪者,明定依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至第6項規定處斷。(修正條文第11條之2)

二、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在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檢驗機構發現新興毒品或成分時,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自行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修正條文第18條)

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使緩起訴之條件呈現多元面貌,又撤銷緩起訴處分者,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評估機制。(修正條文第24條)

四、配合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刪除「法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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