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通过弹劾前中选会主委陈英钤

(图/中央社)
监察院于昨(7)日审查通过监察委员高凤仙、陈庆财对前中选会主委陈英钤之弹劾。

监委高凤仙、陈庆财表示,被弹劾人陈英钤明知中选会已于107年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第7案至第16案行政院意见书,竟于该会同年月29日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修正意见书后,未遵守旧公投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应于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规定,亦未依中选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就公告事项经委员会决议通过,草率迳行核定该会于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行政院修正意见书,违失情节严重。

高凤仙、陈庆财指出,被弹劾人陈英钤于该会107年11月9日收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该会停止执行重行公告之裁定后,明知抗告并无停止执行重行公告裁定之效力,却以该会将提抗告为由,拒不停止执行重行公告,迄最高行政法院于107年11月19日裁定驳回该会之抗告确定后,始于同年11月20日撤销重行公告,并于4大报刊载原行政院意见书,核有明确违失。

高凤仙、陈庆财说,被弹劾人陈英钤之违失行为,不仅造成刊登费用共计900余万元之损失,而且造成人民所收受之公投公报上,系登载经撤销公告之修正意见书,而非合法公告之意见书之违法结果,严重斲伤政府公信力,违失情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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