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通過彈劾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

(圖/中央社)
監察院於昨(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對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之彈劾。

監委高鳳仙、陳慶財表示,被彈劾人陳英鈐明知中選會已於107年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第7案至第16案行政院意見書,竟於該會同年月29日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修正意見書後,未遵守舊公投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依中選會組織法第6條第2款規定就公告事項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草率逕行核定該會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失情節嚴重。

高鳳仙、陳慶財指出,被彈劾人陳英鈐於該會107年11月9日收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重行公告之裁定後,明知抗告並無停止執行重行公告裁定之效力,卻以該會將提抗告為由,拒不停止執行重行公告,迄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11月19日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核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陳慶財說,被彈劾人陳英鈐之違失行為,不僅造成刊登費用共計900餘萬元之損失,而且造成人民所收受之公投公報上,係登載經撤銷公告之修正意見書,而非合法公告之意見書之違法結果,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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