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草案等6案及「農業保險法」草案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國防部、教育部及文化部分別擬具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1條之1修正草案等6案, 以及農委會擬具的「農業保險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各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因屆期不連續,經檢視無爭議而再次送請審議,請各主管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表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相關法律應配合修正,其中有6項法案未能於立法院第9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國防部、教育部及文化部分別重行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兵役法」第20條、第44條修正草案、「兵役法施行法」第45條修正草案、「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2、第11條修正草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修正草案及「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有關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修正的6項修正草案,並未涉及其他實質內容修正,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的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
「農業保險法」草案方面,農委會表示,鑑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日趨嚴重,為協助農、林、漁、牧業者分散經營風險,並使政府相關救助支出及農民收益趨於穩定,除已陸續推動試辦保險品項,累積辦理經驗外,作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基礎,並使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有完備法源基礎。
「農業保險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法律適用關係。(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農業保險得由主管機關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並依不同保險標的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視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草案第5條至第8條)

三、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交付方式、保險費之補助及補助比率上限、現金救助方式之配合調整及對保險人經營農業保險之協助、補助或獎勵。(草案第9條至第11條)

四、於農業保險業務達一定規模時,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執行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並明定該財團法人之業務內容及資金來源。(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

五、對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捐贈、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稅賦減免措施。(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六、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業務管理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應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明定農業保險勘損人員資格、消費爭議處理,以及主管機關得採行之監理措施。(草案第17條至第23條)

七、農會、漁會未經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或相關授權辦法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建立或確實執行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妨害主管機關檢查、保險人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農業保險相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實之罰責;主管機關處罰保險業時應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草案第24條至第28條)

八、農會、漁會於本法施行前已辦理農業保險者,得於本法施行之日起擔任保險人,但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成立時,保險專戶結餘款之處理方式。(草案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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