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動物用藥品宣稱療效 業者遭受高額罰鍰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近期接獲通報2件非動物藥品標示醫療效能案,因其產品文字描述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情形,為保障消費者及毛小孩權益,二案例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分別處以高額罰鍰。

動保處指出,案一業者是進口販售點眼液,惟產品中文標籤介紹內含「適應症」直接或間接影涉對動物疾病之預防及治療,宣稱醫療效用;另一業者於Facebook網站刊載販售飼料產品,宣稱可「預防禽流感、減低發病-大幅降低禽流感爆發」、「輕微發病迅速壓制疫情」及「嚴重發病可加速病程結束」等語,該等行為已明顯違反動物藥用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規定,為維護動物藥品安全、增進動物福利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動保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二案例均分別核處新台幣20萬元整罰鍰。

動保處強調,無論是寵物食品或用品都不能出現包含預防、治療疾病、症狀之類的功效文字,違反者依法可處新台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易遭受檢舉的對象多為宣稱商品療效的業者,可能是賣家,也可能是製造廠商,常見案例是賣家利用網路拍賣平台推銷產品並以療效做為宣傳,結果被檢舉受罰。動保處也指出,現今飼主對寵物的食安議題愈來愈關心,雖然沒有獎金檢舉,但最近經由熱心民眾檢舉並開罰的案例確實不少,因此提醒販賣或製造寵物用品業者千萬不可心存僥倖,平時應做好商品自主管理,多留意廣告內容是否違法。動保處處長葉坤松表示,非屬動物用藥品均不得宣稱療效,葉處長呼籲相關業者在推薦販售動物食品或用品時要謹慎檢視廣告內容,不要為促銷販售量而觸犯法規,以免遭受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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