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汽機車燃料費開徵

【記者黃上容高雄報導】109年自用汽機車燃費自7月1日至7月31日辦理開徵。車主可透過下列各管道繳納汽燃費:
(一) 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來來)或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
(二) 電話語音轉帳:汽燃費語音轉帳代繳系統服務專線412-1111或412-6666;市話6碼地區專線41-1111或41-6666(持手機撥打請於專線號碼前加撥02),服務代碼169#。
(三) 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APP或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等,辦理線上轉帳繳納。
(四) 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限未吊、註銷牌照之車輛)。

旗山監理站提醒車主,如車主名下同時有數部汽、機車者,以總歸戶方式將各車輛之車號、應繳納費額合計總列於同一張繳納通知書;超過5輛者,則另列一張繳納通知書。

如車輛不再使用,請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汽燃費則計徵至報廢前一日止。倘車主不依規定繳納汽燃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納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