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受检疫未满1日之防疫补偿 10月底前陆续入帐

民众受居家或集中检疫措施如有执行未满1日未受补偿之情形,并符合补偿办法请领资格,自109年8月17日起补发受检疫未满1日之防疫补偿,各直辖市、县市政府预计于10月底前完成补发1日防疫补偿1,000元。

 

一、补发对象及注意事项:

1. 符合资格对象:

自即日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将依受检疫者实际检疫日数(包含检疫未满1日)发给防疫补偿。例如「国人」或「持居留证者」于109年7月1日下午2时入境,至7月15日24时检疫期满,共受检疫措施14日又10小时,故防疫补偿期间改计为15日,而给予15日防疫补偿。但接受检疫期间民众如已支领薪资(如雇主依法应给薪的例假日或国定假日),则仍需扣除支领薪资之日数。

另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之立法意旨,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检疫者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之家属,其人身自由虽未受到限制,但实质亦受影响,考量一致性并符合立法意旨,一并依规定补发1日防疫补偿。

2. 不符资格对象

如民众先前为「湖北返国回溯专案」、「欧洲、土耳其、埃及、杜拜(皆含转机)返国回溯专案」、「自美国、东亚、加拿大返国有症狀回溯专案」及居家隔离对象,防疫补偿期间为自特定日、补开通知单日或「告知」应受隔離之日起算,并没有检疫期间或隔离期间有未满1日未受补偿之情形,则非属本次补发1日防疫补偿的对象。

 

二、缘由:

考量民众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进行检疫或隔离等人身自由受限之损失,我国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规定予以按日补偿。实务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依法要求该等人员应实施「居家检疫或集中检疫」,自入境时主管机关开立并送达检疫通知书时起算(1日为24小时),至期满当日晚间24时止。然而,实务上因民众入境时间不一,因此检疫期间计算至期满日晚间24时,即有执行未满1日未受补偿之情形。故经检讨后,针对受居家检疫或集中检疫处分之人员,且符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请领资格,有接受检疫未满1日未受补偿之情形,将补发1日之防疫补偿。

 

三、审核情形:

防疫补偿办法于109年3月10日发布实施,自109年3月23日开放受理申请防疫补偿,截至109年8月16日已受理14万6,103件,已完成审查12万1,835件,审核通过11万6,754件,共核给16亿4,430万6,000元。为简政便民,针对前述已核给案件,自109年8月17日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开始配合卫生福利部之修正作业,主动重新核定,将以往已核给防疫补偿者,重新审视其资料,符合资格者,发给1日防疫补偿。亦即主动补发1日防疫补偿金1,000元,并寄发补发核定通知书,民众不必再申请。

如有防疫补偿相关疑问,可于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10时拨打免付费的1957福利咨询专线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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