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疫調資訊應由指揮中心統一公布 請勿自行散布或轉傳以免觸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4)日表示,今(2020)年4月1日公布「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者個案資料發布原則」(如附件),該原則係依照政府資訊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範,表列各項個案資訊公開、公開原則。本次基於防治需要,指揮中心依據該原則,公開案765可傳染期間,無法掌握接觸者之公共場所活動史,其餘活動史因已可追蹤掌握接觸者,故不特別公開。

指揮中心說明,個案資訊是否公開,皆依循前述原則考量公開資訊是否有防治需要,由於訊息種類及傳播型態種類繁多,有無不良影響,需視個案情節而定,難以一言蔽之。因此,媒體、民眾露出訊息亦應遵循指揮中心所公布相同原則,在無防疫需求下,露出相關虛假訊息若造成公眾無謂恐慌、謠言流竄、侵害他人個資或機構運作,耗費社會成本及資源等,除涉及行政裁罰外,亦可能有刑事責任及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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