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卫生局强化辅导食品业者肉品标示及分区贩售 原产地资讯揭露 保障消费者安心选择肉品

【高雄讯】近日有关110年1月1日开放美国猪肉及30月龄以上牛肉进口是民众关心及讨论之议题,依据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相关公告,有关食品及供应饮食场所供应之肉品食材,除先前已实施贩卖牛肉或以牛肉制作餐点者应于贩售或餐饮场所标示「牛肉原产地」,且该产地系以屠宰国为依准外,另自明(110)年1月1日美国猪肉进口后,贩售猪肉散装食品亦须于该等贩售场所明确标示「猪肉原产地(国)」,而有关提供以猪肉或其可食部位制作餐点之直接供应饮食之场所,及有以猪肉为原料制成之完整包装产品,在草案公告完成并公告实施后亦须如实揭露猪肉原料产地。

本府为让本市各类餐饮、贩售、制造等食品业者及早因应新政策,除已于109年9月2日至本辖家乐福鼎山店视察生鲜肉品「分区、分国」展售情形,并提供卖场贩售业者「国产猪肉标示产地」现场标示,期能做为明确标示之示范点,卫生局除优先针对卖场、生鲜超市等民众日常选购肉品之地点进行标示宣导外,亦已同时启动各类贩售业及餐饮业之宣导,鼓励供应国产猪肉之贩售业者及餐饮场所于贩售区、菜单或店内明显处张贴「国产猪肉标示」供消费者知悉并做为肉品选购之参考。

现行已强制规范所有食品贩售业者及餐饮业者供应散装牛肉需标示「原产地(国) (以屠宰地认定)」,以供消费者清楚辨识牛肉产地,且自110年1月1日起扩大所有规模之肉品贩售业者(包含猪肉、牛肉、羊肉及鸡肉等)应如实标示「原产地(国)(以屠宰地认定)」。届时未依「散装食品标示规定」标示者,可依违反食安法第25条之规定,并依同法第47条第10款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行政罚锾;若原产地标示不实者,可依违反食安法第28条第1项并依同法第45条规定处以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行政罚锾。另卫生局将密切注意卫生福利部目前草案公告阶段之「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供应食品之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标示规定」及「包装食品之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标示规定」等两法规草案正式公告期,并于公告后加强查察辅导餐饮业及制造业依规定标示猪肉原产地等资讯揭露。

卫生局提醒消费者及食品业者,在选购肉品时应注意来源标示,并请业者勿买来源不明之肉品产品,并留意产品储放之环境卫生,保存购买食材、肉品来源凭证以资佐证,以确保饮食的安全与卫生。民众如有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或消费疑义,欢迎迳洽卫生局食品卫生科(洽询专线7134000转食品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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