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運公司針對企業工會多項訴求提出說明

(記者盧山高雄報導)針對中運公司企業工會10月7日提出的多項訴求,中運公司澄清說明如下:
一、中運公司對於勞資關係一向秉持合作雙贏的理念,持續提供良好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對於工會活動或辦公處所,在無自有產權的有限空間下,不僅提供工會專用會所,亦提供專職會務人員辦理會員服務事項,中運董事長亦親自出席會所揭牌啟用儀式,以資祝賀。是以,中運公司對於企業工會之運作均有給予相當支持及協助。
二、中運公司員工包含岸勤同仁及海勤同仁,岸勤同仁全部適用勞基法,海勤(船員)同仁應優先適用船員法,因此船員薪資待遇等勞動條件,均與岸勤同仁制度不同,相較辦公室同仁較為優渥。船員雇傭契約原本即屬定期性契約,船員在契約期間由船公司為船員投保勞健保,船員下船後因不再提供勞務,契約也隨之終止,雙方已無雇傭關係,當由船員自行辦理勞健保投保,此作法為國內航運公司普遍採用。但中運公司秉持照顧船員的理念,為免除船員於定期性契約結束移轉勞健保之困擾,在船員下船後由中運公司代為投保勞健保,此作法為國內航運界獨有之措施。然而中運企業工會反而利用中運公司此種做法,主張雇傭契約為不定期契約,協助已退休船員向公司提起訴訟並要求將下船期間併計年資,請求補償退休金給付,本公司對於一審判決理由未體察船員實際工作條件,遽為判決,深感遺憾,現已上訴二審中。
三、另外,中運公司退休金監督委員會之運作均有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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