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卫生局稽查抽验本市液蛋制造业 2家工厂未聘任卫生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高雄市政府卫生局执行「109年度液蛋制造业专案稽查」,针对本市11家液蛋制造业环境、人员卫生、制程管理、品保制度及标示进行稽查。结果有4家业者经限期改善后已复查合格,另有2家业者未依规定聘用核备卫生管理人员,高雄市政府卫生局依规定裁罚3万元并令业者改善完成。其中6家依规定应执行并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HACCP),稽查结果3家合格,另3家业者经限期改善后复查合格。另卫生局抽验11件原料蛋、2件杀菌液蛋及21件未杀菌液蛋,总计34件检体,并依检验类型检验抗生素类、动物用药、农药残留、沙门氏菌及生菌数等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卫生局本次依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针对人员卫生、制程及品保制度管理、制作现场环境等项进行稽查,结果有4家业者现场作业使用之原物料未离地放置、冷藏库未有温度纪录、原料鸡蛋进厂无验收纪录,未有原料验收纪录、未有废弃物清运纪录、未有制程纪录、从业人员未每年一次健康检查、缺产品回收计画等缺失;另稽核其中6家应执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HACCP)之业者,结果有3家未导入HACCP计画或HACCP计画书内容须修正,上述缺失经卫生局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1、2项及第4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令其限期改正,并经复查后皆已改善完成。另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订定之「应置卫生管理人员之食品制造工厂类别及规模」之规定,液蛋制造业符合具工厂登记且食品从业人员五人以上者,依规定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向卫生局核备,本次稽查之业者中计有6家是符合需聘任卫生管理人员规定之业者,惟有2家未依规定聘请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局已依法行政裁处3万元罚锾。

卫生局呼吁液蛋制造业者不得使用破壳蛋作为液蛋原料蛋来源。买未杀菌液蛋不宜用来做提拉米苏、美乃滋等含生蛋的食品,未杀菌液蛋产品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1项第10款及第25条第2项标示规定如实标示,且标示应载明「本产品为未杀菌液蛋,须使用于生产经充分加热至中心温度 80℃以上之食品」或等同意义字样,如查液蛋产品未标示,可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1项及第25条第2项规定,处以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行政罚锾,若标示不实可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处以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行政罚锾。以上稽查结果,可迳上高雄市政府卫生局网站(http://khd.kcg.gov.tw/)食品卫生专区及食安地图网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查询。若有任何食品卫生问题,欢迎迳洽卫生局食品卫生科(洽询专线7134000转食品卫生科)。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