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温计管制出口 需事先申请核准再出口

财政部关务署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为使体温计优先供应国内防疫使用,经济部已于本(109)年3月4日公告,自109年3月4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CCC9025.19.90.10-1「体温计」管制出口。自实施之日起,以一般海运、空运、邮寄及快递方式将体温计报运出口时,不论数量多寡,未依规定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专案核准者,不得出口,经查获违章者,海关即依海关缉私条例等相关规定论处。

财政部关务署说明,旅客携带体温计出境,于合理之自用数量范围(以每人最多2支为限)内,依规定无须向海关办理报关,不因旅客身分及出国目的而有所不同。但经海关查获携带超量体温计出境者,将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9条之规定,没入货物,并得依同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处货价3倍以下之罚锾。

财政部关务署提醒,于体温计管制出口期间,未申报输出许可证号者,即不予收单,海关并将加强查核该类出口货品。至于出境旅客随身携带体温计,每人最多以2支为限,请民众切勿违规超量携带,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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