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舍用地临界临路 以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完整及永续经营

有关宜兰县政府反对农舍用地临界临路,农委会对此表示,兴建农舍应以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与农村发展为前提,故农舍用地应矩形配置于农地之地界线侧及临接道路,以确保该笔农业用地90%为完整区块,留供农业生产使用,始能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完整及农业永续经营。

农委会强调,「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规定,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与农村发展,始得兴建农舍。因此,农委会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订定农舍经营计画书格式,并以通函发布计画书内应载明「农舍用地应矩形配置于农地之地界线侧及临接道路」,确保该笔农业用地90%为完整区块留供农业生产使用,以符合立法意旨。

针对「兴建农舍经营计画书」格式中明定农舍用地应「临界、临路」兴建之规定,监察院调查意见,认为农舍用地应临界临路之规定,具有杜绝农舍炒作及避免兴建农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之目的,该函有行政程序法第161条所定对下级机关之拘束力。有关宜兰县政府于107年2月1日公告实施「宜兰县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审查作业要点」之规定,监察院亦表示该要点缺乏法律之授权,显有以地方政府行政规则之外观,企图规避中央政府之监督,应允检讨。

至于宜兰县政府所提农舍如临界临路,将阻挡道路视野,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然台湾各地道路、巷道两旁常有建筑物,鲜少有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且配置规定是「农舍用地」临界临路,而非「农舍」临界临路;是临「路」,而非临「路口」。纵使有极特殊个案,也应该在临路的农舍用地范围内,退缩合理安全距离,如附图,而非据此要求农舍要盖在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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