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起 输入非医用口罩应标示正确原产地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遏止不法业者以输入的口罩混充为我国产制,自本(109)年10月22日起,进口非医用口罩时应标示正确原产地。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表示,输入非医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纺织材料制口罩」),应于最小包装标示正确原产地,其标示位置从外观上应具显著性且易于辨识。未依规定标示者,不得输入。

贸易局另表示,未依规定标示原产地或原产地标示不符规定之口罩,进口人可以提出补标原产地申请书向该局申请专案补标原产地。进口人补标正确原产地后才可进口。

附件
1.输入非医用口罩原产地标示规定
2.补标原产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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