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武汉肺炎纾困条例 2年内可申请防疫补偿

立法院今天正式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内容包含防治、纾困、振兴、罚则,将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600亿元,因应各项防治武汉肺炎及纾困振兴措施;对于接受隔离、检疫者,雇主应给予「防疫隔离假」,而接受隔离或检疫的期间,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防疫补偿」。

据中央社报导,行政院会20日通过因应武汉肺炎(COVID-19)的特别条例草案,定名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草案分为防治、纾困、振兴与罚则等4部分,共18条。此外,包括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及个别立委,共提出11个草案版本。

疫情防治上,三读条文规定,医事人员及其他从事防治相关工作人员,应予补助或发给津贴,而公、私立医疗机构、法人、团体及其人员等,执行防治工作有绩效者应予奖励;若因执行防治工作感染导致伤病、身心障碍或死亡,应给予补偿、补助各项给付或子女教育费用。

此外,三读条文也规定「防疫隔离假」,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于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应给予防疫隔离假;家属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者,亦同。

三读条文明定,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及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的家属,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接受隔离者、检疫者未违反隔离或检疫相关规定,就接受隔离或检疫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期间,得申请「防疫补偿」。

但有支领薪资或依其他法令规定性质相同的补助者,不得重复领取;防疫补偿的申请,自受隔离或检疫结束之日起,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相关防疫补偿发给的对象、方式等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三读条文也规定,因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等情形,致影响其生计者,主管机关应依社会救助法及相关法令予以救助。

三读条文也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给付员工依防疫隔离假规定请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的20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减除;另外,给付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而得请假期间的薪资,亦同。

三读条文同时明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发生营运困难的产业、事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予以纾困、补贴、振兴措施及对其员工提供必要之协助。医疗机构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诊者,政府应予适当补偿。相关纾困、补贴等办法,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考量防治控制须视疫情状况采取适切的应变处置,三读条文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罚则部分,三读条文规定,对公告防疫物资哄抬价格或无故囤积不售,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也可处罚;散播疫情相关谣言或不实讯息,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隔离措施者,可罚20万到100万元罚锾;违反检疫措施者,则可罚10万到100万元罚锾。

三读条文明定,本条例施行满3个月后,行政院应就疫情及相关预算执行向立法院提出书面报告;施行满6个月后,行政院长于施政报告时,须向立法院提出疫情报告及相关预算执行报告。

特别条例施行期间,三读条文明定,今年1月15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止,若期间届满,可经立法院同意延长。罚则部分,从特别条例公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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