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旨在為平復冤獄受害者所受損害,擴大刑事補償範圍,完善刑事補償制度。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賦予受害人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之有期徒刑確定,且因其偵查、審判程序或判決結果,受有人身自由以外人格法益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以同一原因事實不能依本法其他規定或其他法律受賠償或補償時為限,得予補償之請求權。(修正條文第6條之1)
  2. 為使受害人可歸責事由明文具體化其類型標準,並以其他具有可歸責事由作為補充規定,以供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有所遵循,另明文區分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二種不同之審酌標準,並刪除現行條文有關情節與程度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文字。(修正條文第8條)
  3. 除現行規定所列之新證據外,若有新事實存在,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確定決定,使原補償請求人得受更有利之決定,自應賦予聲請開啟重審程序之機會,並就何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予以明文定義。(修正條文第21條)
  4. 明定受害人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之有期徒刑確定,且因其偵查、審判程序或判決結果,受有人身自由以外人格法益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補償之行使期間,使受害人得追溯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另外,行政院會今(18)日也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修正消除歧視性文字,請人事總處協請考試院儘速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前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8年8月29日會銜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不過未能於立法院第9 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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