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报导/王凯民>呼吁修正 加速推动柠檬车条款

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George Akerlof所撰写的论文主题为「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论文中分别以Peach(桃子)与Lemon(柠檬)形容高低品质的二手车,以Lemon拥有绿色外皮却让人尝起来忍不住皱眉的感觉,来比拟买到低品质二手车的本质与感受。而后来《柠檬车法》应运而生,1975 年美国联邦法律制定《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内容为管辖消费品保固即是源自于此。

 

简单来说,「柠檬车条款」可以说就是「重大瑕疵、却屡修不复可解约的条款」。2019年经济部从善如流于7月预告修正《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内容新增柠檬车条款,然却因高门槛设定让美意大打折扣,受到各界质疑。立委高嘉瑜特别召开记者会,邀请行政院消保处陈星宏简任秘书、经济部商业司李怡静科长、交通部路政司李昭贤专委、车安中心谢升蓉经理、柠檬车法推动联盟林先生以及车主黄先生。呼吁经济部应再提出符合国人期待与国际水准的柠檬车条款修正草案,并尽快施行,以保障车主权益与行车安全。

 

高嘉瑜援引各国柠檬车条款保障的「交车天数与行驶里程数」,包含美国纽约「2年、2万9千公里」、韩国「1年、2万公里」、菲律宾「1年、2万公里」、中国「2年、5公里」,而经济部在108年7月所预告的担保期却仅「180天、1万2千公里」,明显落后于各国柠檬车条款担保期之平均水准!预告草案对此虽清楚说明担保期制定,一是考量我国环境因素与消费者使用情形,二是参酌民法而制定,但相较于国外严苛之极端气候,我国环境因素为何会使车辆担保期缩水?

 

高嘉瑜指出,台版柠檬车条款草案中有关「标的物屡修不复」条文,规范若非重大瑕疵,则必须属「同一瑕疵」并「经四次以上维修」,才可以要求车商提供换车或解约服务,但要如何判断车辆故障属于「同一瑕疵」,车商极有可能以其专业优势,解释屡次故障原因属不同瑕疵,以规避责任,虽然草案中规范双方对于车辆瑕疵原因产生争议时「得由双方同意之专业机构鉴定」,但试问国内有哪些第三方鉴定机构不为车商所把持?该草案对于国内消费者的保障恐沦为纸上谈兵。

 

针对我国推动柠檬车条款,高嘉瑜提出四点建议:一、提高担保期中交车日数、行驶里程以达国际水准;二、删除「同一瑕疵」之限制,仅以「经维修四次」而不复判断是否为屡修不复之瑕疵;三、政府应负起责任,建置公开透明之瑕疵鉴定机构;四、车商提供代步车或补贴,仍应计入送修后累积无法使用日数达三十日以上之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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