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報導/王凱民>呼籲修正 加速推動檸檬車條款

1970年美國經濟學家George Akerlof所撰寫的論文主題為「檸檬市場:品質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論文中分別以Peach(桃子)與Lemon(檸檬)形容高低品質的二手車,以Lemon擁有綠色外皮卻讓人嚐起來忍不住皺眉的感覺,來比擬買到低品質二手車的本質與感受。而後來《檸檬車法》應運而生,1975 年美國聯邦法律制定《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馬格努森-莫斯保固法》,內容為管轄消費品保固即是源自於此。

 

簡單來說,「檸檬車條款」可以說就是「重大瑕疵、卻屢修不復可解約的條款」。2019年經濟部從善如流於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新增檸檬車條款,然卻因高門檻設定讓美意大打折扣,受到各界質疑。立委高嘉瑜特別召開記者會,邀請行政院消保處陳星宏簡任秘書、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交通部路政司李昭賢專委、車安中心謝昇蓉經理、檸檬車法推動聯盟林先生以及車主黃先生。呼籲經濟部應再提出符合國人期待與國際水準的檸檬車條款修正草案,並盡快施行,以保障車主權益與行車安全。

 

高嘉瑜援引各國檸檬車條款保障的「交車天數與行駛里程數」,包含美國紐約「2年、2萬9千公里」、韓國「1年、2萬公里」、菲律賓「1年、2萬公里」、中國「2年、5公里」,而經濟部在108年7月所預告的擔保期卻僅「180天、1萬2千公里」,明顯落後於各國檸檬車條款擔保期之平均水準!預告草案對此雖清楚說明擔保期制定,一是考量我國環境因素與消費者使用情形,二是參酌民法而制定,但相較於國外嚴苛之極端氣候,我國環境因素為何會使車輛擔保期縮水?

 

高嘉瑜指出,台版檸檬車條款草案中有關「標的物屢修不復」條文,規範若非重大瑕疵,則必須屬「同一瑕疵」並「經四次以上維修」,才可以要求車商提供換車或解約服務,但要如何判斷車輛故障屬於「同一瑕疵」,車商極有可能以其專業優勢,解釋屢次故障原因屬不同瑕疵,以規避責任,雖然草案中規範雙方對於車輛瑕疵原因產生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但試問國內有哪些第三方鑑定機構不為車商所把持?該草案對於國內消費者的保障恐淪為紙上談兵。

 

針對我國推動檸檬車條款,高嘉瑜提出四點建議:一、提高擔保期中交車日數、行駛里程以達國際水準;二、刪除「同一瑕疵」之限制,僅以「經維修四次」而不復判斷是否為屢修不復之瑕疵;三、政府應負起責任,建置公開透明之瑕疵鑑定機構;四、車商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仍應計入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之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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